|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展览会的批准文件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 国内展览会
1、凡属冠以"中国"、"全国"字样的全国性展览会要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凡属于省市地方性的展览会必须报经所在省、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国际性展览会 对于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以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办或广东省和广州市联合主办的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或广州市外经贸委上报商务部审批。
3、广东省贸促会主办或广州市贸促会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广东省贸促会或广州市贸促会上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广州市科委主办的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为内容的展览会,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广州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
5、其他展览主办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6、境外(含港澳地区)展览企业主办来华展,可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公司或与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该公司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国家规定办理批文。
7、外地主办机构来粤自办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须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意。外省主办机构来粤自办对外科技交流展览会须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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