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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录影管制及失物招领

一、摄录影管制

  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其他参展商摊位进行摄影或录像。

  2、如有传播媒介或商业摄影人员要求拍摄,若参展商不同意,可在展位内放置禁止摄影之标志,或自行雇用保安人员来禁止拍摄。

二、失物招领

  1、失物招领应向保卫处展馆保卫科查询。

  2、所有作为失物招领的物品,将分类保存15天。15天期满,保卫处将自行决定物品的处理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对这些物品进一步追索。保卫处不对展会期间未检到的任何物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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