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幕大厅休闲区使用规定
|
一、序幕大厅休闲区只供展览面积达1.3万平方米或以上的大型展览作为办公区有偿使用。
二、序幕大厅休闲区指序幕大厅内两手扶电梯与八根柱子所围成的矩形区。区内,按柱子所围成的三个小矩形分为东、中、西三小区(详见附图),只有东、西两小区可供出租使用。
三、使用序幕大厅休闲区,不得影响1、2、3、5号馆一楼的其他展览,如上述展馆内有其他展览正在进行(指正在展出),除经营部同意外,不得使用该区。
四、组展单位必须在进场前60天前,向经营部销售科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办理;申请被接纳后,由经营部销售科通知组展单位签定展场使用合同补充协议。
五、进场前30天前,组展单位须与经营部统筹科协商、落实休闲区搭装方案。区内搭装不得影响序幕大厅的整体效果,不得对该区的地面、柱子等硬件设施造成损害。具体搭装形式、搭装位置及搭装面积需经经营部统筹科书面同意。
六、进场前20天前,组展单位须向经营部统筹科提供该区搭装的平面图、立面图、电气接线图,并报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七. 费用及支付
(一)展场使用费: 人民币:10000元/区/展期(仅限于作为办公区使用)。
(二)费用支付:进场前3天,付清该项费用。
八、本规定由展场经营部制定。如有不明之处,以展场经营部销售科之解释为标准。
九、如展览会使用展场面积少于1.3万平方米,具备以下条件,经展场经营部同意,可租用序幕大厅休闲区:
1、 使用1#、2#、3#、5#馆一楼(面积不少于9376M2);
2、 休闲区的装修布置必须美观;
3、在租用前,办展单位必须将使用休闲区的使用者及用途提交展场经营部销售科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展场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如发现办展单位不按提交的内容安排休闲区的使用,展场经营部可随时中止休闲区的使用,一切后果由办展单位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