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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及露天场地使用

一、公共区域使用

  1、租用区域外的所有区域皆视为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展场经营部销售科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2、序幕大厅不得使用,序幕大厅休闲区可有条件使用。

  3、7#中厅原则上不得使用,如需使用,必须征得展场经营部销售科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对其他展览会的正常举行造成干扰
或损害。

二、露天场地的使用

  办展单位可租用露天场地,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在进场前20天必须将用电要求及用电总负荷通知展场经营部统筹科;

  2、如在露天场地搭建帐篷,必须报广州市城监部门批准并报消防部门审批;

  3、办展单位必须保证所搭建的帐篷牢固可靠;

  4、因办展单位未做好上述工作而造成人员伤害、物品损毁及政府部门罚款等均由办展单位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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